团学工作

教育管理

当前位置: 首页 -> 团学工作 -> 教育管理 -> 正文

城建学院关于严禁学生酗酒的规定

作者:暂无 来源: 阅读次数: 日期:2017-09-16

为规范校园秩序,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、工作、生活秩序,严肃校规院纪,树立良好校风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》、《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》及《枣庄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根据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准酗酒。因此,我院所有学生凡在校期间(包含校内和校外)酗酒者,均属违纪行为,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

第二条 学生各类聚会如生日、同学、节日、毕业聚餐等活动须采取文明新颖、健康向上的座谈会、茶话会等形式进行,一律不得酗酒。

第三条 饮酒实行申请制。确需饮酒的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安全保证承诺书,书面申请中必须写明饮酒组织者、饮酒原因、饮酒地点、活动结束时间等,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同意后,方可进行。聚会活动期间,不得饮用啤洒、红酒以外的其他烈性酒类,在饮用啤酒、红酒及其他饮料时也要适度。聚会活动若有教职员工参与,教职员工和组织者负有监督的义务。聚会后若出现滋事、打架斗殴者,按酗酒处理。

第四条 以下情形的一律视为饮酒:

㈠未申请,在校内、外饮酒被发现或被举报查实的;

㈡未申请,有明显的饮酒行为及其表现的。

第五条 无论申请与否,以下情形一律视为酗酒:

㈠醉酒晚归宿舍者;

㈡酒后行为失态、有不良言行者;

㈢酒后滋事、打架斗殴者;

㈣其他因饮酒或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第六条 根据《枣庄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严禁在宿舍饮酒,宿舍内及阳台不准存放酒瓶等物品。

第七条 因未申请而饮酒或酗酒的学生,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。对屡教不改,造成不良影响的,按学校规定加重处分。

第八条 因酗酒而损坏公物或其他私人财物的,或寻衅滋事,打架斗殴的,除令其赔偿损失或医药费外,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;对触犯法律的,移交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理。

第九条 因未申请而饮酒或酗酒受到处分的学生,不推荐参加奖学金、助学金、各类评优评先的评定。

第十条 因未申请而饮酒或酗酒出现滋事、打架斗殴者,取消其所在班级各项评优资格。

第十一条 凡在校学生均有义务配合学院对其宿舍、教室进行检查。态度恶劣,言行不端者将视情节轻重,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
第十二条 对于认错态度好、检查深刻、确有悔改表现者,可酌情从宽处理。
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