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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工作预警制度实施办法

作者:暂无 来源: 阅读次数: 日期:2017-09-18

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院风学风建设,充分发挥学校、家庭和学生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功能,切实做好对轻微违纪学生的帮助和教育工作,彰显“以生为本”理念,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性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警是指通过学校、家长、学生之间的多方沟通与协作,对学生在思想、学习、生活、行为等方面即将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预先告知或警示,以帮助督促学生及时调整自己的心理和行为,健康成长。

第三条 学生行为预警

(一)预警对象:

1.学生一学期出现两门(含两门)以上课程不及格;

2.学生一个月内旷课达到6学时或以上;

3.学生有痴迷上网的现象;

4.学生有偷盗、酗酒等不良行为,但情节轻微的;

5.学生出现伤病等意外事故,需要通知家长的;

6.学生夜不归宿或在外私自租房的;

7.未经请假擅自离校两天未归的;

8.学生非家庭经济困难原因拖欠学费不交的;

9.学生因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需受处分的;

10.其他类似或辅导员、班主任认为需要通报学生或家长的情形。

出现以上所列的第5、6、7种情况时,应立即向家长通报;其他情形应在发生后最迟一周内进行。学生的预警通报工作由班主任、辅导员具体负责。学生出现第一条所列的情形,经辅导员或班主任与学生两次谈话没有明显效果的,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,必要时通知家长到校面谈。对学生或学生家长进行预警通报的相关工作,须留下书面记录。

(二)预警形式

1.与学生当面谈话;

2.责令学生写出书面的保证材料;

3.向学生家长告知学生成绩情况;

4.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,反映学生的情况;

5.通知学生家长到校,当面反映学生情况。

第四条 学生心理问题预警

(一)预警对象:

1.因学习困难、经济困难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;

2.因个人情感受挫、人际关系失调、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;

3.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,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(亲人死亡、父母离异、父母下岗、家庭暴力等),将被学校处分,或受到意外刺激(自然灾害、校园暴力、车祸)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。

(二)预警形式

1.通过心理危机防范教育和宣传,加强学生对心理危机的了解与认知,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,为应对心理危机做好准备;

2.当学生遭遇重大事件或个人产生内在矛盾冲突时,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和援助,协助处于心理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,重新认识危机事件,尽快恢复心理平衡,顺利度过危机,并学会掌握正确的应付危机的策略与方法;

3.当学生出现轻微抑郁症、强迫症、恐惧症、焦虑症等情形时,应及时引导学生到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和心理理疗,使学生尽快恢复健康的心理状态。

4.对不属于咨询范畴、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应及时转到精神卫生机构,以便采取有效干预和治疗措施;

5.发现有自杀企图并计划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,立即对其实行有效的监护,确保学生人身安全,并迅速向学生处报告,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,共同采取干预措施。

第五条 特殊问题和其他异常情况预警

1.对于有不满情绪或行为的学生要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,积极听取学生的意见,认真解决学生中存在的问题,避免学生不满情绪和矛盾的激化,并将解决情况及时上报学院;

2.对特殊群体学生如经济困难学生、学习困难学生等要特别关注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报告,必要时须留下书面记录。

3.学生出现突发性疾病,要立即送往院卫生所或医院进行治疗,并及时上报学校,通知家长。

第六条 实施要求

1.对在预警范围的违纪学生,按照班委会、班主任或辅导员、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三级程序进行报告,重大问题形成书面报告。

2.对漏报信息、延误上报及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。直接责任人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工作者评选,事故所在班级、班长、团支部书记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荣誉称号评选;

3.对受到预警的同学,班主任、辅导员要做好思想教育等工作;

4.已受到预警的同学再次违反校纪校规,按照枣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(试行)处分。

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旅游与资源环境学院学生预警工作领导小组。